判決書(shū)顯示,法院依法判決趙先生在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償還本金23350余元,并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從2015年7月17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滯納金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(qián)義務(wù)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(wù)利息。趙先生認為,銀行催款流程應該都一樣,另一家銀行訴訟后欠款金額沒(méi)有再增加,為何當事銀行內江分行在法院判決后,金額還在增加,為何自貢分行又沒(méi)有起訴,繼續讓欠款金額增加? 承認逾期是自己?jiǎn)?wèn)題,愿在合理合法范圍還款,消除征信“污點(diǎn)”。趙先生向紅星新聞?dòng)浾咛峁┝藘煞菟诋斒裸y行自貢分行和內江分行手抄下來(lái)的逾期信息——自貢分行信用卡,截至2023年9月25日,欠款129180余元,逾期4760天,其中本金8020.30元,利息119600.93元,費用1558.81元。根據逾期天數推算,逾期起始日期或為2010年9月13日。內江分行信用卡,逾期4783天,本金23349.88元,利息250851.97元,滯納金1746.89元。據上述金額合計,欠款應為275948.74元;沒(méi)有截至日期。對比趙先生最新查詢(xún)的征信中心《個(gè)人信用報告》(截至2023年10月),其中記錄的欠款總金額,與其從銀行手抄到的逾期信息里的總金額大體一致。因查詢(xún)日期不同,《個(gè)人信用報告》里自貢分行的欠款總金額高出1000余元。兩張信用卡欠款共計40.7萬(wàn)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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